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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辩护人范围☆☆☆
1.下列情形中,哪一选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A.美籍华人薄雾浓云愁永昼大卫涉嫌在上海、杭州等地诈骗多起,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没有委托辩护人
B.王某涉嫌盗窃罪,开庭审理时刚过完17周岁生日,没有委托辩护人
C.张某涉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可能判处死刑的
D.被告人陈某、肖某和李某均为聋哑人,涉嫌共同盗窃,都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答案:A
解析:《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刑诉解释》第37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可知,BCD项均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情形。而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属于可指定辩护的案件,故本题选A。
证据规则☆☆☆☆
2.下列各项说法中,哪一选项不能体现补强证据规则?
A.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B.对于生理上有缺陷的被害人在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述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正确表达能力而作的陈述,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C.对于与被告人有情人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D.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故A项体现了补强证据规则。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在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正确表达能力而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不利的证言。”B、C两项体现了补强证据规则。D项是意见证据规则的体现,故当选。
期间重新计算☆☆☆☆
3.有关期间的重新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内,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C.补充侦查完毕之后移送检察院或者法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重新审判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D.对检察院和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答案: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
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故A项正确;该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故B项正确;该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法19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C项的后半段错误,应为从“收到发回案件” 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该法第13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法第16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故D项正确。
审查起诉☆☆☆
4.下列说法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并通知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B.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但没有有关被害人正当防卫的证据复印件,仍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
C.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对依法可能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
D. 对于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处理并建议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重新侦查
答案:B
解析:依据《高检规则》第2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六机关规定》第37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故B项正确。依据《高检规则》第307条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检察长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故C项错误。依据《高检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并建议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 ** ,应当撤销 ** 决定,通知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立即释放。”故D项错误。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
5.孙某因抢劫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
A.如果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认为符合刑法中关于限制减刑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B.如果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C. 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维持了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本案时,认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本案中共犯林某同时也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只对孙某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中关于减刑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答案:C
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可知,A、B项正确。依据该规定第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C项错误,D项正确。
二审程序☆☆☆☆
6.被告人赵某,因故意杀人罪被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上诉期间内,检察院不抗诉,赵某提出了其具有自首情节的新证据,故依法提起上诉。下列有关本案的二审审理程序的做法,哪一选项符合法律规定?
A.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B.二审法院同意赵某自行辩护
C.检察院没有讯问被告人
D.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答案:A
解析:依据《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第二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A项正确。依据《刑诉解
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该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故B项错误。依据《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审查第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进行下列工作;(一)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三)核查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四)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五)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故c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故D项错误。
管辖☆☆
7.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管辖的说法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中国甲市远洋运输公司“红太阳号”货轮航行在公海时,船员朱某(甲市人)因与另一船员杨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货轮返回中国首泊乙市港口时,朱某趁机潜逃,后在丙市被抓获。该案应当由丙市法院行使管辖权
B.在甲地服刑的张某,脱逃到乙地,又犯故意伤害罪,如果是在乙地捕获并发现的,由乙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其服刑地甲地人民法院管辖
C.孙某退役后被发现在其服役期内与杜某(非军人)共同犯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应由军事法院管辖
D.吕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涉嫌贪有暗香盈袖污100多万元,于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乙省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
解析:依据《刑诉解释》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
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A项中应由首泊乙市法院行使管辖权,因此A项错误。依据《刑诉解释》第14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B项正确。依据《刑诉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因此C项正确。《刑法》第383条规定,(一)个人贪有暗香盈袖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况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莫道不消魂命案件、危害国莫道不消魂家安人比黄花瘦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另因甲省法院涉及整体回避,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故D项正确。
回避☆☆☆
8.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能停止对本案的侦查
B.对于法院的书记员以及法院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审判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C.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D.对公诉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院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故A项和C项正确;对于法院的书记员以及法院指派或者聘请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对审判长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故B项不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故D项正确,不当选。
证据的分类☆☆☆☆☆
9.关于刑事证据的分类,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勘验甲被杀的现场时,提取了插在甲胸上的一把匕首,该匕首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B.乙过失杀人案中证明被害人精神状态的鉴定结论,属于言辞证据
C.被告人丙承认强奸被害人的供述,属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
D.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录音、录像属于实物证据
答案:B
解析: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是传来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
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
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A项中匕首属于间接证据;B项中的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C项中的供述是原始证据;D项中的录音录像是言词证据。综上可知本题的应选项为B 。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10.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有关此案涉及下列情形的处理哪一项是错误的?
A.张某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张某审判前的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应当先行开庭调查
B.经法庭调查,张某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张某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张某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C.法庭审理期间张某声称侦查人员曾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故张某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言辞证据;据其供述而找到的杀人凶器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D对于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张某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一审法院没有审查,并以张某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张某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张某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案:C
解析: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可知A项正确,不当选。该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一)被
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
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三)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可知B项正确,不当选。该规定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知C项错误,当选。第12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立案监督☆☆☆
11.某甲的伪证案,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对此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对某乙提供的该线索进行审查后,有下列四种情形,对此哪一种情形处理是错误的?
A.认为某甲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答复投诉人
B.认为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某乙,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C.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D.认为某甲有伪证的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又属于被投诉的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管辖,且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答案:C
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半夜凉初透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
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
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处理;(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管辖,且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已作出
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可知A、B、D项正确,不当选。C项中,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处理,故C项错误,当选。
自诉程序☆☆☆☆
12.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某遗弃罪,被告人甲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
B.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的审理
C.甲以诽谤罪将乙起诉至有管辖权的某法院,经审查,该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但被告人乙目前下落不明。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D.甲以侮辱罪对乙提起自诉,一审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送达调解书时,甲反悔,拒绝签收。本案中调解书并未生效,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答案:A
解析:依据《刑诉解释》第265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故A项不正确。《刑诉解释》第202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故B项正确。《刑诉解释》第1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故C项正确。《刑诉解释》第200条规定:“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发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受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故D项正确。
律师权利☆☆☆☆
1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派员在场
B.在组织、领佳节又重阳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C.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查阅案件、了解案情
D.在为境外机构窃取国家秘密情报案件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答案:D
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
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故B项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
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故A项不正确,不是应当,而是可以。C项错误,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不享有阅卷
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D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1.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涉嫌盗窃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B.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钱某提起公诉,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钱某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构成侵占罪,但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C赵某涉嫌贪有暗香盈袖污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前发病猝死,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D.某市检察院审理市公半夜凉初透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孙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答案:BD
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 ** 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故A项错误,应宣告无罪;c项错误,应终止审理。《高检规则》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故D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本题因为已经经过法院审理,所以正确的选择应该是终止审理,B项正确。
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
2.下列哪些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A.违法提供进出口退税凭证案
B.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C.破坏选举案
D.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佳节又重阳待被监管人案
答案:A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有暗香盈袖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瑞脑消金兽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高检规则》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有暗香盈袖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瑞脑消金兽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贪有暗香盈袖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有暗香盈袖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瑞脑消金兽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5)体罚、虐佳节又重阳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A项属于渎职犯罪,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B项应由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管辖;C项破坏选举案,如果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则由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管辖;D项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瑞脑消金兽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陪审员☆☆☆
3.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佳节又重阳法解释,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说法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第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涉及群众利益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B.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围绕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并且享有独立的表决权
C.人民陪审员同其他组成佳节又重阳人员的意见分歧时,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D.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发现评议笔录和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
答案:ACD
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
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涉及群体利益的;(二)涉及公共利益的;(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故A项正确。该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故B项错误。该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佳节又重阳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故c项正确。该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故D项正确。
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程序☆☆☆
4.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8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18周岁
B.在法庭上,必要时才对未成年人被告人使用戒具
C.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会见未成年被告人
D.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
答案:ACD
解析: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十八周岁。”故A项正确。依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在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宣判时应当起立。”故B项错误。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第4款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关于审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0条规定:“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被告人。”c项正确。依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故D项正确。
证据的审查运用☆☆☆☆
5.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死刑。以下哪些瑕疵证据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采用?
A.没有讯问人签名的讯问笔录
B.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C.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文书
D.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辨认结果
答案:AD
解析: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二)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三)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故B项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四)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五)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六)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八)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故c项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第30条规定:“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人的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故A、D两项符合题意。
死刑案件的证据运用☆☆☆☆☆
6.李某涉嫌贩卖毒薄雾浓云愁永昼品案,可能被判处死刑。以下哪些证据一律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处于明显醉酒、麻人比黄花瘦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人比黄花瘦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B.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
C.有更改或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
D.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辨认笔录
答案:AC
解析: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处于明显醉酒、麻人比黄花瘦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人比黄花瘦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故A项不能作为定案根据,B项过于绝对,错误。该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知,c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30条规定:“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D项通过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D项错误。
死刑案件的证据运用☆☆☆☆☆
7.关于死刑案件中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B.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C.侦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调查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D.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不能判处死刑
答案:AC
解析: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对证据的
证明力,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
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A项正确。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瑞脑消金兽证属实;(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B项错误。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侦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查瑞脑消金兽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依法不公开特殊侦查措施的过程及方法。”C项正确。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五)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六)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既有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又有从重处罚等情节的,应当依法综合相关情节予以考虑。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而不是不能判处死刑。故D项错误。
审查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8.依据《关于审查 ** 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规定,关于检察院审查 ** 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审查 ** 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B.检察院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时,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应当讯问
C.检察院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D.检察院在审查 ** 阶段,应当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答案:ABC
解析:依据《关于审查 ** 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2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 ** ,对下列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故A项正确。依据该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应当讯问。”故B项正确。依据该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故C项正确。依据该规定第1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 ** 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
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
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故D项错误。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9.关于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遭受故意伤害致残而住院治疗,其因住院支付的费用、住院的陪护费用以及因伤残减少的劳动收入、今后继续治疗的费用都可要求依法赔偿
B.某敲诈勒索案,被害人乙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双方已就赔偿达成协议且被告人已经给付,法院不再受理乙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
C.丙涉嫌的强奸案,其附带民事诉讼经依法判决后,查明丙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D.某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一方反悔,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一般应当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判决,并收取诉讼费
答案:AC
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据此,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既包括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也包括被害人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故A项的赔偿范围正确。依据《刑诉
解释》第90条规定,经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故B项错误。依据《最高人民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故C项正确;依据《刑诉解释》第99条规定,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依据《刑诉解释》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故D项错误。
量刑规定☆☆☆
10.关于审判过程中对量刑问题的审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可以说明量刑理由,其中包括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
B.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
C.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D.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出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答案:BD
解析:依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刑
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一)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
刑的作用;(二)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三)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而不是可以说明量刑理由。故A项不正确。该意见第13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调取有关量刑证据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故B项正确。该意见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故C项不正确,错误在于只有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该意见第15条规定:“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出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故D项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
1.李某涉嫌对孟某实施了强奸,孟某向某县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提出控告,县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下列行为错误的有:
A.为了确定孟某的伤害情况,经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强制对孟某进行人身检查
B.在对李某采取拘留措施时,因情况紧急,侦查人员未办理搜查瑞脑消金兽证,直接进入其住所搜查
C.李某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律师对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代为提出控告
D.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 ** 李某,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发现李某是省、市两级人薄雾浓云愁永昼大代表,遂报请本省人薄雾浓云愁永昼大常委会许可
答案:A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孟某是被害人,不得对其强制检查。故A项错误。该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瑞脑消金兽证。在执行 ** 、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瑞脑消金兽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故B项正确。《高检规则》第93条第4款规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 ** ,分别依照本条第1、2、3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厉某是省、市两级人薄雾浓云愁永昼大代表,应报请省、市两级人薄雾浓云愁永昼大常委会许可。故D项错误。
四、案例
陈飞(27岁)因琐事将李元(23岁)的头部打成轻伤。李元向县公半夜凉初透安局控告,县公半夜凉初透安局认为本案属于自诉案件,不予立案。李元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受理,于是移送县公半夜凉初透安局,县公半夜凉初透安局立案侦查。经侦查终结后,认为陈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陈飞突然潜逃,检察院遂决定并发布通缉令在全县范围内通缉陈飞。陈飞后在家人陪同下到检察院归案,县检察院决定 ** 陈飞,由检察院的司佳节又重阳法警薄雾浓云愁永昼察将陈飞依法 ** 。审查起诉阶段,陈飞委托了其任县人薄雾浓云愁永昼大常委会委员的朋友刘江担任辩护人。县检察院经讯问陈飞,听取李元的意见,并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即决定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在递交起诉书的同时,向县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并口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县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依法予以受理。在向陈飞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开庭审理前,县法院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以电话的方式通知了县检察院、李元、陈飞,并记录在案。在庭审中刘江未出庭,但在庭审前将口头辩护意见告知了独任审判员。陈飞在最后陈述中翻供,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自己无罪的意见,县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按照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处陈飞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宣判后又将陈飞押回看守所等待是否上诉或抗诉。被告人陈飞以其系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县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过重,撤销一审处刑部分,改判拘役6个月。
问题: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佳节又重阳法解释的规定,指出该案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案:
1.李元向县公半夜凉初透安局控告,县公半夜凉初透安局认为属于自诉案件,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根据《六
机定规定》第4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
害人有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控告的,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立案侦查。”
2.县检察院发布通缉令是错误的。检察院只有权决定通缉,无权发布通缉令。通缉令由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发布。
3.检察院派司佳节又重阳法警薄雾浓云愁永昼察执行 ** 是错误的,应交给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
59条规定:“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半夜凉初透安机关执行。”
4.县人民检察院仅仅讯问陈飞,听取李元的意见,并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的做法不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本案中还应听取刘江的意见。
5.县检察院口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做法不当,根据《刑诉解释》第2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在起诉时应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6.县人民法院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只通知了县检察院、李元、陈飞的做法不当。根据《刑
诉解释》第223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若
干意见》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
但应当记录在卷。”还应当通知辩护人刘江。
7.庭审中刘江未出庭,在庭审前将口头辩护意见告知独任审判员的做法不当。根据《刑诉解释》第22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8.县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按照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做法不当。根据《刑诉解释》第22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否认的;(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9.县法院宣判后又将被告人陈飞押回看守所等待是否上诉或抗诉,这一做法是错误的。
应当对陈飞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0.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过重,撤销一审处刑部分,改判拘役6个月。
这一做法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实际上撤销了缓刑,加重了陈飞的刑罚。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